私募可交债收费
私募债发行的成本都有哪些?具体一点~比如说担保多少券商收多少费用如果券商包销要多少费用
丹甫股份
如何玩转私募可交换债,看这一篇就够了
可交换公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可交换是一种在纯债基础上,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对于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像普通一样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外,还可以获得按照约定价格将所持转换成特定股票的选择权。除了交换权之外,我们目前发行的可交换债通常还设置给予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和修正交换价格的权利。
中小企业私募债申请各类费用大概要多少
我们证券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融资额的1%,注会费与律师费双方协谈,收费标准不会比证券公司高。
可交换私募是什么东西
就是 可转债
公募和公募基金,私募和私募基 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
首先给你说下公募和私募的区别。
公募就是公开募集,也就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谁都可以来买,对买的人几乎没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私募就是私下、非公开的募集,或者是向特定的人群募集的方式。只有某些对这个东西比较了解或者有一定实力的人才能来参与,不能在公共场合大张旗鼓的宣传。
再给你说一下和基金的区别。
就是借钱,A机构发,就是说A机构要借钱,就是你借给它钱的凭证。你拿着,就可以在到期的时候跟A机构来索取你借给他的钱,和他承诺给你的利息。
基金是很多人把钱凑到一起,统一由专业的人去管理投资,然后大家一起享受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举个例子,你有50万,你存到银行里,银行只能给你规定的利息,挺低的;你做股票,又不会做;你买,可是很多老百姓根本买不到,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在这些情况下,你可以把钱放到基金里。如大家都把钱放到基金里,你五万我十万的,那基金的资金就会很多,5亿,10亿……专业的基金经理拿着这5亿或者10亿就可以去投资了。他可以拿到很高的银行存款利息,他可以坐庄炒股票,基金管理人做股票一般都比我们有经验,他还可以直接去买你买不到的……反正比你单独拿着50万能投资的范围就大多了,而且基金经理如果很专业的话,赚的钱也比你自己拿去投资赚得多。到时候再给你分红,你就会有一个收益。具体基金分类我就不说了,不同的基金收益不同,风险也不同。
所以你的问题中,基金、是指这种产品的性质,也就是说你的钱做什么去了。而公募、私募是指这个产品募集的方式。具体的组合意思我就不解释了,虽然你不是学金融的,理解起来应该不困难了吧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的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受托管理和持有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发行前,公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提供质押担保。当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