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行“下架”7.44亿元海航集团债权转让项目

2021-10-01 11:23:33

  9月28日,记者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在山西银行要求下,其海航集团债权对外转让项目已于9月24日被撤回挂牌,具体原因不明。至于项目后续是否会再次挂牌,目前银行方面尚未给出确切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银行撤回挂牌的举动,恰逢海航重整计划草案出炉前夕。9月27日晚间,作为海航集团航空主业核心企业,*ST海航(2.340, -0.05, -2.09%)(以下统称“海航控股”)公开了该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表示将协同安排偿债资源,统一偿债。9月29日,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披露了合并重整草案。

  “一般而言,金融债权按照是否进行担保分为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体现在海航控股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则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家银行是海航控股及其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海航控股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债权经确认后可通过参与重整计划以受偿。

  至于受让对象,山西银行设置了一定的资格门槛。比如,在部分项目中,要求受让方需为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在出现多家意向受让方时,将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作为一家开业仅5个月的银行,山西银行的债权或来自于重组前之前。公开资料显示,山西银行成立于2021年4月,注册资本239.96亿元,是以原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新设合并方式设立的一家省级法人城商行。

  成立后,山西银行承继了上述五家城商行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人员。据山西银行2021年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21年6月末,该行资产规模为2776.74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41.2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10.09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059.31亿元。

  “银行所转让的债权一般为不良债权,作为处置不良资产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得到解决和完善。”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表示,对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首先坚持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尊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对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主体、转让内容等作了限制性规定。

  “海航的(项目)已经撤牌了,这是山西银行要求的,具体原因他们也没有说明。”9月28日,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在转让方山西银行要求下,中心已于9月24日撤回了对这一项目的挂牌。

  记者看到,截至目前,另外的4笔债权仍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挂牌结束日延续到9月30日。不过,其中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债权对外转让项目”被调整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挂牌底价从此前的5.54亿元调整为1.12亿元。

  “每笔债权对外展示出来的直观折扣,实际背后逻辑是将资产综合评定后计算出来的价值。”一位特殊资产管理行业从业者告诉记者,银行在对外转让债权时,通常会对抵押物、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大致可回收的金额,再根据这一金额对外转让。简而言之,债权折扣越低,往往意味着可收回的难度越大,可收回的金额相对于债权金额越少。

  那么,曾短暂“亮相”的2折海航集团债权是否会再次“上架”,重现公开市场?对此,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9月28日对记者表示,暂时还没有接到项目重新启动的指令,建议可以持续关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官网信息。

  根据9月27日海航控股公开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海航控股及其十家子公司将依法协同重整,协同安排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未来持续经营的经营收入、海航控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及关联方代为清偿的债务额度等偿债资源,整体用于化解十一家公司全部债务,并公布了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般而言,金融债权按照是否进行担保分为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体现在海航控股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则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蒋阳兵律师分析称,如果一家银行是海航控股及其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海航控股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债权经确认后可通过参与重整计划以受偿。

  蒋阳兵律师表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若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与企业间‘债转股’的法律规定仍需完善,司法实践等也都较为复杂。”蒋阳兵律师认为,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债转股算不上是一个解决受偿问题的最佳路径,银行在把持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之后,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转股期限或重整期间届满,企业最理想的状态是恢复良好经营,而后银行可根据债转股协议或重整计划收回全部债权,但也有可能企业恢复情况不算太好,银行仅能够收回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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