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是否涉及股权转让,代持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1: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
扩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参考资料:百科-股份 百科-股权代持
2: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获利拒不交出能否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但如果说基于被害人自愿交付、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从赃款已被其挥霍这一情节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内容)这一情节就将被告人的行为定位于侵占,我认为也是不妥的。
如果断章取义,只就被告人基于被害人的自愿交付而取得财产并拒不退还、占为已有这一情节来看,成立侵占罪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我们不能这样人为的把属于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割裂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基于自愿而为的交付)被告人,是因为事先被被告人欺骗,放在这个大情节当中,我们是否应该在被害人的自主意识上打个小小的问号呢?侵占罪的关键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
3:报告期内的股份代持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这个情况很多的企业和单位存在,需要多方面看待:
1、代持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是需要充分说明的、
2、证监会要求的个人法人的代持的合法性,合法则可以变更,否则为无效。
3、代持行为下去指定实际控制人,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客观依据,单纯的代持声明或者合同不作为代持关系的依据。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下还是要基于股份关系、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角度来界定的。
4:待持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已明确支持,从案例(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看,法院也只追究实际股东的责任,未追究代持人员责任。(陈XX转让其持有公司股权90.91%,以及其让朋友陈X挂代持的9.09%,法院最终追究陈XX的责任,未提及追究代持人陈X挂的责任)
解除自然人股权代持的个税处理
对于自然人代持股权,未出台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只是形式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代持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按照形式进行判断,对解除代持合同,也按股权转让处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为降低税务成本,建议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1.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业务实质处理,不征个税。企业尝试凭实际股东出资的支付凭证、实际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文件、利润分配等能够证明代持实质的资料,与税务机关沟通,实际股东解除股权代持只是形式变化,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代持股东不需要缴纳个税。由于上述做法没有政策支持,税务机关通常不配合;
2.代持股东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实际股东,无需缴纳个税,但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拟定平价转让股权协议,由代持人转给实际股东,股权转让没有增值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实质并未转让,类似于自己转给自己,平价转让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应可以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类似的参考案例,如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说明书披露,解除代持股权的方法是按出资额收回。
转让说明书节选如下,供参考:
五、公司存在的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一)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情况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06年12月2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世维电子将其3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1月1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7年9月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邓新文将其4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9月20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8年5月2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吴建辉、王庚平、谭治兵、荆辉、张建平、李芳和龚成亮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邓金花,2008年6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上述邓金花持有的出资额系代邓新文持有,邓新文与邓金花为兄妹关系。
2、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1年3月26日,邓金花与邓新文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其持有安尔发全部出资额转让给邓新文,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解除了代持关系。邓新文成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完毕。
5:代持股份转回,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对内而言,与代持方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解除代持,由实际出资人自己直接持有,因是代持回转,不涉及支付股权转让款。股东会决议也按照以上内容写明即可。
对外而言,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可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如果凭解除代持的协议可以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以此办理。)
6: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要怎么进行书写
涉及较大标的的建议您请专业律师执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