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圈“吃瓜”事件:基金公司该怎么应对
中基协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媒体多元化,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些金融机构触发声誉事件,引发一定社会舆论,进而产生声誉风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与社会公众、媒体等联系紧密,行业的发展依赖于持续良好的声誉,行业舆情管理、声誉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声誉风险管理自律要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健全声誉风险识别、监测机制,推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完善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特起草该《指引》。
《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因自身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事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其中董事会的职责在于推进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与原则,审议批准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当公司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时,对公司管理层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做出相应的问责处理等。
管理层的职责在于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有效执行;配备充足的与公司战略目标、业务特点、产品或投资组合规模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对重大事件、决策以及重要业务流程的声誉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应对方案等。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指引》规定,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