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验机报告与实际不符,法院判决平台需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了一则二手手机验机争议案例,验机报告与实际不符,法院判决平台需先行赔付。
2024 年 10 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花费 8678 元,平台对该手机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在销售页面展示了验机报告。验机报告显示,该手机的过保日期为 2025 年 9 月。原告收到商品后,在手机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该手机的购买日期为 2023 年 9 月,官方保修已于 2024 年 9 月失效。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为向平台用户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非货品的所有者和销售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被告已经对用户身份尽事前审查义务,并提供了销售方的身份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商品采用寄售模式销售,即销售者先将手机邮寄至被告,被告进行验机后上架销售,原告购买后,由被告将商品邮寄给原告。被告从销售者处收到手机后,对涉案商品包括保修日期在内的 60 多项内容进行了检测。庭审中,被告表示,法院审理认为,若平台没有就其展示的检测内容尽到核验义务,将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形成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其购买决定。本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过保日期为 2025 年 9 月,验机评估报告显示,被告对手机的保修时间进行了核验,核验的过保日期也为 2025 年 9 月。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工作人员在验机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验机报告中的保修信息与手机的真实情况不符,被告虽在提供验机服务中存在失误,但其并非涉案手机的销售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最终,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本案明确了寄售模式下,平台以“官方验机”“品质担保”等名义介入交易,实质已超出单纯信息撮合角色,形成对商品质量的隐性背书。本案审理对明晰二手交易平台的权责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平台通过提供检验服务介入交易,以吸引用户参与并从中获取收益时,也理应切实承担起与服务深度相匹配的质量保障责任,从而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向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