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杨权、汪洪溟、王春燕、李振雄提起公诉
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6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杨权利用担任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原盘锦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政府副秘书长,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盘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作调转、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汪洪溟在先后担任鞍山市委副秘书长,鞍山市千山区委副书记、区长,鞍山市千山区委书记兼汤岗子新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辽宁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加快推进项目审批、调转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春燕利用担任嵩明县委书记、昆明市副市长、昆明市委常委、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振雄利用担任昆明昆机集团建筑经营公司经理,昆明昆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