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吗(非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

2022-12-07 14:59:41

  一致行动人协议与投票权委托有何不同

  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东委托投票均属于委托代理行为的广泛范围,委托人承担民事后果,并通过代理的代理行为接受表决结果。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一致行动协议的授权期限更长,股东会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临时的。

  取消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与未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也有区别。 例如,如果要发布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则可以单方面发布取消通知。但是上市公司的协议解除,却有公告披露等必要手续。

  扩展资料

  其他控股方式:

  1、有限合伙持股

  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Lp不参与企业管理,从而达到创始人控制合伙企业、进而扩至公司的目的。

  2、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可以用AB股计划,及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其中A股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股由创业团队持有,两者设立不同的投票权。

  注:国内的科创板,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企业允许在上市前设置AB股(特别表决权),上市后不允许设置。

  3、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时,股东会层面决定会给创始人一些否定全,主要针对一些重大事项而设置,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资或上市。

  :百科-投票权委托

  创业初期要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吗

  要签。

  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这个规定提到,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至于具体情形,我就不引用了,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

  天风证券是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也较为常见。从字面意思来说,一致行动协议即签订协议的人在某个范围内保持一致行动,对外作出一样的意思表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通常是股东为了扩大控制权签订的,主要是约定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表决一致的协议。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扩展资料:

  一致行动人: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人; 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如何界定“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 共同扩大 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

   ** 共同扩大 的含义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是只有在 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才会造成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构成一致行动,在 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会造成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减少**,不构成一致行动。

   第二种观点是 “共同扩大” 是指影响力,而非具体的表决权数量的增加,因此 共同扩大 影响力既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减少。

   第三种观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藏的法律漏洞,当时没有考虑到减持的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有关规定, 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其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九)项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持有该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第(十)项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鉴于自然人与其亲属的关系比第(九)项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资的企业与该自然人的近亲属”的关系更为直接也更为密切;同时,自然人股东与其近亲属的关系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类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与其亲属属于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定行动人。

   实务中,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等原因,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在在其控制权稳固后,上述一致行动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那么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74条规定,可以得出,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 等原因 ,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 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应该为 12 个 月 (从一致行动协议 签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其他投资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也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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