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2022-10-20 21:14:09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第三条北交所充分发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第五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八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九条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第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第三章注册程序

  北交所发行股票必要条件有什么

  拟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有哪些

  拟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节 公司治理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

  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

  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 3 —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

  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

  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

  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

  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

  位;

  (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进行披露。

  — 4 —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

  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发行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

  刊、,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

  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一致。

  公开发行意向书应载明“本发行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公开

  发行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

  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

  住所。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

  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

  明:

  — 6 —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作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

  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 7 —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

  况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

  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

  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公开发行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

  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公开发行说明书

  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

  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本

  次发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其他监管机关审批的,应披露

  审批程序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 8 —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发行市盈率、市净率;

  (七)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八)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九)本次发行股票交易情况,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诺;

  (十)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十一)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概算(包括保

  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发行手续

  费用等);

  (十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十四)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如有);

  (十五)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如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 9 —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

  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 10 —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

  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

  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

  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

  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

  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

  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二)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管理

  经验不足,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等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 12 —

  (八)互联网;

  (九)电子信箱;

  (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基

  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挂牌日期和目前所属层级;

  (二)主办券商及其变动情况;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四)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金

  额、资金用途等;

  (五)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和管理、

  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七)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采用图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13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及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和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为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

  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限

  售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

  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

  — 14 —

  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

  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

  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

  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应包含薪酬组成、确定依据、

  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诉、质押或冻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 15 —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的演变情况;

  (四)发行人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方式;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

  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

  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

  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

  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

  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期销售总额的

  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客户

  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

  — 17 —

  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

  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二)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

  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

  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或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若无,应明确说明;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

  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发行人还应披露重大影响的判断

  标准。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

  的关键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技术

  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为外

  — 18 —

  购的,应披露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名称、内

  容、授予机构、有效期限;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四)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构成,分析其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

  产的,应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

  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五)员工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学历结

  构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

  务、现任职务与任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

  的奖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下一篇:南京第三批集中供地成交31宗地块,总成交价约274.7亿元
上一篇:股票成交量新低好不好(股票成交量新低)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