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转让
意见稿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对于承包程序,意见稿指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包方案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期内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