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则十要点
3月2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转换、做市业务,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是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
《办法》表示,出现两方面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可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一是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交易。二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三是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此外,深交所表示,考虑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存在时区差异,投资者对境外发行人的熟悉程度有限,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产品特性还存在熟悉过程,在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引入做市商机制,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交所表示,近期,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东向纳入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西向拓展到瑞士、德国;对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作出安排,调整优化财务信息、内控、年报及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深交所指出,《办法》是交易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和“沪伦通”运行经验,就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优化持续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设置跨境转换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等内容作出针对性、适应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