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司机与人合谋偷3000余桶汽油,涉案价值58万

2022-03-20 15:10:24

  3月19日记者在中国检察网查询发现,江西樟树市一名男子串谋10多名油罐车司机,合伙偷盗92号汽油3000余桶,价值58万元。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记者:“虽然这名男子非运输公司员工,但串谋执行职务的司机非法占有公司的财物,可按职务侵占罪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2019年前后,樟树市某镇当地农民杨某甲结识了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油罐车司机戴某某、袁某某、方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司机,这些司机与杨某甲事先通谋,每次由司机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甲到指定地点,由杨某甲携带空桶,共同盗取油罐车上的成品油。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油罐车司机戴某某、方某某、袁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等事先通谋,利用司机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油罐车上92号汽油3000余桶,价值5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按约定每桶130-150元价格微信付款给司机。之后,杨某甲将汽油以每桶150-18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

  记者在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看到,尚某、赵某某任哈密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押运员期间,根据发运地油库和收货单位监管验收方式和运输油品的数量等情况事先商议好盗窃油品的相关事宜,在驾驶油罐车运输油品途中选取隐蔽地点后由尚某负责拆卸铅封、连接油罐车卸油阀与油管、卸油至事先准备好的皮壶中,赵某某或开关卸油阀或递送油管或联系收赃人收取赃款,二人共同将窃取油罐中的0#柴油、95#汽油储存于驾驶车辆的油箱内,向事先联系好的收赃人进行出售,非法获利用于被告人尚某、赵某某日常开支。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记者:“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时常发生,为有效防范公司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公司内部应不断加强制度管理,积极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加员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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