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金融圈!投资者花320万买基金大亏57万!
在中国银行(3.110, -0.01, -0.32%)一家地方分行的理财经理推介下,一位女性投资者在该行购买了5支基金理财产品,共计320万元。不料之后发生亏损,她共损失本金近57万元。之后,该投资者将该分行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份开始,舒某在中行濮阳分行处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至次年1月29日之间购买了5支基金理财产品,共计认购320万元。以上基金产品由中行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推介,并代舒某在其手机上购买完成。
其在购买案涉基金前,购买的均是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每次购买前都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及理财总协议书等材料,而在中行濮阳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指导下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均没有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和理财总协议书,中行濮阳分行也没有向其告知推介购买产品类型,没有出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虽然风险评估类型为成长型,但她在购买李某推介的基金型理财产品前,均是购买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都是通过柜台购买,舒某在黄河路支行购买的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等保本型理财产品,与李某推介的非保本型的中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是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
但中行濮阳分行在向舒某推介并代购理财产品时,并未向舒某明确说明其所购买的产品系风险较高的基金型理财产品,也未向舒某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供舒某查阅、了解,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中行濮阳分行对此显然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舒某的购买行为主要是基于中行濮阳分行的不当推介所导致,且该行为与舒某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和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由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息的不对称加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往往主要依赖金融机构的推介和说明。
其次,舒某系一名普通中年妇女,且之前在中行濮阳分行其他处购买的均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涉案基金产品是否合乎自己的需求,但中行濮阳分行在向其推介该产品时未能仔细考量舒某的实际状况和承受能力,也未履行重要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在舒某主张中行濮阳分行没有向其告知案涉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性,其在亏损到17万时才得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与其购买保本型产品的理财观念不符的情况下,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仅提供案涉理财产品介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向舒某推介购买案涉产品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揭示产品风险。
且根据舒某于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资料,在舒某发现无法承受亏损要求赎回产品时,中行濮阳分行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建议舒某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导致舒某遭受更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