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银行业务处长被带走调查!

2021-12-12 20:26:5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安市分行因为对套现交易监控不力导致所辖支行员工信用卡大量套现犯非法经营罪、迟报案件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与此同时,三名该分行相关人员也因对套现交易监控不力导致所辖支行员工信用卡大量套现犯非法经营罪、迟报案件信息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吉安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其实,监管一直对套现行为明令禁止,银行端也不断收紧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规则。去年下半年以来,多家银行对信用卡消费积分调整规则,对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的交易将不再累计积分

  ,卡友、拉卡拉(26.900, 0.17, 0.64%)、上海汇付、瑞银信等十余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拉黑”。

  据业内人士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POS机,与用户联手,通过故意制造虚假商业买卖交易单据等手段套取现金的行为是行业内较为公开的“秘密”,监管去年严查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等行为,银行亦随之调整规则,主要是用来防范信用卡和收单机构的恶性交易防范金融风险。

  但在上一轮强监管下,信用卡套现在监管罚单中已经“销声匿迹”一段时间,近期又重出江湖,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可以反映套现业务依旧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也可视作一种监管从未放松对这一领域的关注,金融机构仍需加强自查的信号。

  因为信用卡通常存在20天-50天不等的免息期,这就意味着,只要持卡人拥有多张信用卡,再加上合理利用免息期借新还旧,就可以拥有一笔现金流。而持卡越多,额度越高,现金流就越高。持有的现金流因为去向很难监管,不少人会选择以此撬动更大杠杆进行购房或投资。

  从持卡人所需要支出的成本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手续费通常单笔在0.5%-0.6%,转换成年化利率大概在6%-7%,最高也就在9%左右。可若选择消费贷款或者信用卡分期,通常年化利率在15%以上,成本几乎相差一倍。

  三是银行端的利益驱动,要知道在支付手续费的分配中,收单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分润,收单占20%,银行占70%,银行一直是手续费的大头。

  而对银行来说,虽然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取现金的行为等同于变相现金贷,而银行并没有从中收取利息,相当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帮助持卡人撬动了银行的蛋糕,但手续费的分配上银行还是没有吃亏的。此外,更重要的是,套现在真实交易中所占比例不低,若银行尺度收的过紧,也会影响信用卡的发卡量和交易量,也会影响银行内部员工中收等KPI考核,所以银行对这块业务一直以来并没有完全卡死。

  一位大行信贷业务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哪怕是高明的套现者,只要是套现,都不会无迹可寻,尤其是频繁套现的用户,银行在系统中都可以找到一定的规律,只要想查大概率可以查得到。只是一般银行对这块业务都不会卡的太死,只要不卷款跑路,或者杠杆太高,金额太大,情节不太恶劣的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确实这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卡量,提升了交易量,手续费收入也在增多,

  前述人士也指出,在现有规则体系下完全禁止确实很难,从根源来说,信用卡的免息期确实存在,给了资金低成本周转的可能,趋利是一种本能,要想完全遏制套利,只能把套利空间彻底取消,比如取消或急剧压缩免息期,但这种做法势必会误伤正常的用卡者,也将极大冲击信用卡消费市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网络中存在不少“套现攻略”帖,不少人都对如何“安全”套现给出了详细的思路建议,如不要刷取整数金额,不要选择同一商户频繁操作等等。但即便通过操作可以规避银行的降额、停卡、拉黑等处罚,持卡人必须明白,无论怎样规避,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套现本就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中院2015年的一个判例中,李某因发现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存在系统漏洞,可通过POS机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资金,遂纠集张某、王某等人,通过网上发布广告租用POS机和信用卡,李某在广州市和海口市使用信用卡在POS机上连续进行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巨额银行资金,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盗窃罪。

  有法律人士指出,持卡人通过自己申领的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支持信用卡持卡人使用自己申领的POS机套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某案例中的陈某,向某大行申请办理了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15万元的信用卡,并将额度提升至30万元。由于其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陈某开始用这2张信用卡套现用于企业经营,但未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钱款。银行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陈某采取躲藏及电话不接、短信不理的方式逃避催收。截至案发,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近60万元。最终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退赔赃款。

  除上述三种法律风险外,记者在采访中还获悉,现实中存在不少通过套现的方式获取资金然后转借他人的案例。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院最新的判决,信用卡套现出借被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判例中指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一位股份行资产保全部人士告诉记者,在处置不良资产中曾遇到过持卡人通过自己的信用卡套现转借给他人却被拖欠借款,而本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持卡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凭证等证据,因为套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银行也只承认对持卡人的债权,不但持卡人自身的征信会收到影响,还可能面临无法追讨借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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