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持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050, -0.01, -0.33%)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近几年,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受到业界的关注。据市场主体反映,这项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管理部门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也发现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地方。基于以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据中国黄金(14.390, 0.02, 0.14%)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黄金产量连续十四年居世界第一位,黄金消费量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位。
与黄金产业发展相适应,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也取得积极进展:期限结构不断完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目前已涵盖产金用金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平台的实物登记托管服务体系。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办法》的制定应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管理对冲生产经营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对这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四是为使金融机构加强对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为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对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其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要求其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这是为了与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实物登记托管等服务的实际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