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基金监管机构是,股权投资基金办法
1: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有哪些?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叫私募股票基金,只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才能叫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私募的股权基金发展前景: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家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在发展初期,逐步受到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其第一个属性是私募。私募有三个内涵: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美国最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人。投资者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最初投资者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标准作出调整:投资者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者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规模在500万以上。第二,私募是指基金的发行不能借助传媒。主要通过私人关系、券商、投资银行或投资咨询公司介绍筹集资金。第三,由于投资者具有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二个属性是股权投资。私募来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股权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包括并购融资等形式。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括创业投资的范畴。国内谈论得比较多的“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 今年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但是神话总是小概率事件,相比较,投资失败却是大概率事件。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如今天我国的重化工业已出现超重的特点。发达国家重化工业在发展的最顶峰时期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为65%,而中国重化工业比重已达70%。重化工业具有自循环或自我加强的性质,而我们的金融体系也是明显向这个产业倾斜。因为这个行业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而现有金融渠道也主要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敞开。相比较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类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业大都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而现有的金融体系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大有作为的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 私募股权基金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真正市场化的。基金管理者完全以企业成长潜力和效率作为投资选择原则。投资者用自己的资金作为选票,将社会稀缺生产资源使用权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产业,投给这个行业中最有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有哪些?
2:有限合伙基金的归哪里监管如何控制风险!!
私募基金的现状、组织形态和监管
1.私募基金的现状
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20% 的速度增长,目前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在美国的法律中,未对私募作明确定义,只是在《投资公司法》中,根据相关条款,将其界定为“可以豁免登记的基金”。这类基金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投资者俱乐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一些结构性投资工具,最主要的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大,多在1-10亿美元,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KKR新筹集了一个161亿美元的基金,凯雷新筹集了一个150-200亿美元的基金,贝恩资本、APAX、银湖、THL 等新筹划的基金,至少是其以往基金规模的两倍。Sarbanes-Oxley 法案的颁布,大大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在英国,私募基金主要指那些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并明确不向英国的普通公众发行。其资金来源广泛,包括个人投资者、基金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英国的私募占整个欧洲市场总数的40%,规模仅次于美国。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对于非主要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日本法律并未予以禁止。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 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目前总规模接近1 万亿元人民币。我国有已经公开化、以信托方式出现的私募基金,有以委托理财等不明朗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还有一些借私募之名的“假私募”。2006 年8 月27 日,全国人大通过《合伙企业法》, 使以公司制组织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障碍。
2.组织形态
国际私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制等。公司式私募属于股份制投资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参与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美国早期的私募,一般都以公司型为主,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即属此类。公司式私募基金的最大缺点,在于双重征税,既要缴纳各种公司税费,也要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契约式私募,也称为信托式私募,是一种代理投资制度,根据某种信托契约关系建立,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反映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相对于公司型私募,契约式私募基金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该类基金在日本、英国以及中国地区比较盛行。合伙公司尤其是有限合伙公司型私募,已逐步成为美国私募基金的主流。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起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其作为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并对合伙基金负无限责任;所有的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根据美国的法律,这类私募可以同时享有有限责任制(只对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人制的税收优惠。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就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了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运作履行诚信义务,包括限制公司向外举债等。在美国的私募实践中,这种方式取得了极大成功,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在日本,这种方式被称为投资事业组合。由于英国对合伙基金不征收公司税,且有限合伙基金的组建与运作相对简单,英国的私募基金多采用这种方式。
3.私募监管
美国对私募的规范也没有专门的法律。美国的《投资公司法》涵盖了各种公众集合投资方式,对其提出了许多规范性要求(如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通常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设立,筹资对象便限定于非公众的合格投资者。不过,美国的证券法对私募的投资者,作了严格的规定,如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至少要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包括配偶在内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同时要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资产;而机构投资者的门槛是净资产要在100万美元以上。除此之外,私募通常还会根据《证券法》和《投资顾问法》的豁免条款来规避监管。因此,私募基金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对投资者的规范,包括对投资者人数及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发行与广告,也有专门的规定。养老金法案(ERISA)确立了“谨慎投资者原则”,多数私募都接受养老金的投资,也受该法案管辖。为合理规避监管,不少私募基金将ERISA 监管的投资者单列为一类,为之设置专门投资结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则将银行控股公司对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在25%以下(可行使投票权的份额须低于5%)。英国私募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私募可以一种不受监管的集合投资形式成立,但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后者是接受英国金融服务局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获批,才能从事私募的管理业务。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手册设置了3方面的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规范。第一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经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第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其管理的基金中,投入高于一定数额的自有资本。第三则涉及反法案、商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总体上,其监管也主要体现为投资者资格,以及传播、广告方式。各国对私募的监管总体较为宽松,私募基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监管,充分发挥其运作灵活、激励机制充分、投资策略独到等特色。私募主要投资市场上的新兴产业,比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小,风险较大,和公募基金主要投资于成熟市场相比,前者正好弥补了资源配置体系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即有违法之嫌。
3:私募基金公司受证监会监管么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机构有哪些
监管主要是证监会,行业自律机构现在比较有权力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一切私募机构和产品,另外还有一个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前一阵跟中基协还因为PE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问题撕逼来着。
5: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是多少
一、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什么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有什么要求
《暂行办法》的规定是: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所以,单只私募基金的最多参与人数限制根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别。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另外,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都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需要资金和战略投资者。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规模和用途的资金: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启动资金;成长期的企业需要筹措用于规模扩张及改善生产能力所必需的资金;改制或重组中的企业需要并购、改制资金的注入。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需要相应的周转资金渡过难关;相对成熟的企业上市前需要一定的资本注入以达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仍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再融资。
2.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凭借敏锐的眼光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成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其中包括:(1)专业顾问,专业顾问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寻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会,专业的顾问公司在企业运作、技术、环境、管理、战略以及商业方面卓越的洞察力为他们赢得了客户的信赖;(2)融资代理商,融资代理商管理整个筹资过程,虽然许多投资银行也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大多数代理商是独立运作的;(3)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数据以及调查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公共事务方面,有一些团体或专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支持,而市场营销和社交战略的日渐复杂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数据和调研的庞大需求;(4)人力资源顾问,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其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这些代理机构从事招募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主管人员的工作;(5)股票经纪人,除了企业上市及售出股权方面的服务,股票经纪公司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6)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财产或房地产等方面的代理商和顾问、基金托管方、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金和保险精算顾问、风险顾问、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基金牵线搭桥,还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进行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信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