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否可以,基金业务
1:公司能给私募基金吗,有啥风险吗
公司可以资金批发
2:股票和基金什么区别
股票是拿一份钱可以借几份钱买股票。基金必须自己拿全款。
3:私募基金的比例为什么可以配到1:9
属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一种. 是天使基金或是VC的早期. 其特点是,投资阶段比较早,金额一般比较小.项目成功率小,回报率大. 资金的话,一般为自有资金和募集两部分资金所组成. 泰来资本,您最贴身的服务管家!
4:怎样开展业务
是指公司在你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你资金供你使用。他们和你签订的是《账户委托协议》等类似文本,如果你则必须用他们公司给你的账户操作,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的账户,但是需要你给他们抵押物,如房子、车子之类的抵押物。行业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完全根据市场经济供求产生的市场,没有任何业内标准,公司的生存根本在于自律及诚信,在进行的时候,要选择诚信、保障、专业的公司。
的公司的选择是很难选择的,因为客户用的帐户不是自己的,是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是客户最大的顾虑。公司卷款潜逃的可能不是没有,资金被占用也有可能,而且不少公司采用的是打款到私人帐户的做法,安全性很没把握。怎么才能选择家尽可能安全的公司呢可以有以下几个建议:
1、亲临现场,眼见为实。亲自去公司现场看看,公司存不存在,有多少人,有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多少(几十万的就有些小了,可信度也会受影响)。
2、客户口碑,成立时间。看有没有老客户,口碑怎么样。还要看下公司成立多久了,往往老点的公司,“人间蒸发”的可能性小些。
3、入场实操,安全可靠。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去公司办公室操盘,公司都允许客户驻场操作。这样客户可以紧盯公司,减少资金存放风险(不用担心公司跑了)。
4、快进快出,落袋为安。公司的资金都可以过夜的,客户甚至可以操作完后马上退出,把资金打回自己帐户。这是最安全的,当然,也是最累的。
5:涉嫌非法传销,涉嫌金额60万,会怎么判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6:股票我发现他们是虚拟盘交易 现在亏损了好多 请问报警能把本钱要回来吗
有可能挽回损失。但全部要回来的机会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