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星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2023-01-14 09:37:28

  11月1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6第209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江苏奥星电子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江苏奥星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高原,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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