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控股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能否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股权质押?
支持,上市后即可进行股权质押。提到股权质押,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要资金来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或房屋的质押等手续。实际上股市里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就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扩大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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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是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再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股权优先受偿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也是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非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股权质押的情境一般是这样的:
假如企业近期需要资金2000万,进行融资,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如果采用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只有1000万。防止出现其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风险,这也是银行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原因。可避免出现自己的利益损失的情况,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的,通常股票质押时拥有5~6折的质押率,普遍5折,期限基本上是半年至2年,公司的资质可以来决定质押率的水平。要特别注意,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在股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要学会去留意,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涵盖了这些消息: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以及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是用来融资的一种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关于一些潜在的风险还是尚存的,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还得是依据实际情况做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如果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主业或者开展新项目,那就可以视为利好,毕竟可以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也就是说市场上有的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减少了,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处于市场风口的情况下,还是能容易开启行情的。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反而真的就显出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致使不好的反应,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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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二节规范运行第十四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