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第一大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 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涉资

2022-08-03 03:51:36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前海佳浩与国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前海佳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融回购“”股票26913728股,并偿还融资本金54933988.20元、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563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335939.98元,由前海佳浩负担335739.98元,由国融证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39.98元,由前海佳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下一篇:阜城街道组织庆“八一”建军节座谈会
上一篇:贵州茅台上半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i 茅台”实现酒类不含税收入44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