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积分调查:不少消费者对过期前无提醒、兑换难等不满
今年3月,河南省信阳市消费者杨女士反映,她通过积分商城购买了一瓶1kg的洗衣液,页面显示需要支付683积分+24.17元现金。而在该洗衣液的网上自营店里,购买同款商品仅需23.8元,用了积分后的价格竟比正常购买价格还要贵。
对于积分制存在的种种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分析说,这是由于部分商家的积分规则不够公开透明,规则制定不够明确,发生争议全由商家说了算导致的。此外,也与一些积分获取和兑换流程太复杂,有的商家甚至故意设置附加条件,导致一些消费者干脆放弃自己的权益有关。
任超认为,商家对于已过期积分应当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在商家告知、消费者已知或应知到期清零规则后,消费者仅出于自身原因错过积分活动的,商家可以不延期、补偿;但若因商家原因或客观因素,不可归因于消费者本人的因素造成积分到期清零无法使用的,商家应当提供积分延期、补偿服务。
陈音江建议,商家在制定积分规则时,要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将兑换门槛设置过高,尤其是不能设置一些限制兑换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除了要将积分规则事先告知消费者、到期清零前提醒外,还要畅通售后服务渠道,方便消费者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在任超看来,由于商家或电商平台具有强于消费者的交易地位,实际上,消费者对积分制并没有太多的议价空间,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甚至可以说一些消费者的接受同意也是一种“被动”同意。因此,就积分问题向平台客服反映可能收效甚微。如果消费者觉得权益受损,建议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并依法维权。
“如果消费者用积分兑换的商品有问题,同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三包规定等,消费者可以按照正常购买商品或服务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积分兑换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样可以依法要求商家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政策。”陈音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