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2-07-12 15:36:46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5月16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权责分配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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