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超排、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报 山西一矿业集团下属两煤矿被罚

2022-07-10 10:13:07

  山西汾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两煤矿,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合计192万。

  经相关部门检查,山西汾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湾煤矿、山西汾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均存在2021年井下液压支架使用、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申报。

  此外,2月23日至2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家煤矿进行了检测。

  其中柳湾煤矿矿井水处理站1外排出水口监测结果显示1外排出水口氨氮均值为5.86mg/L,超《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4.86倍。高阳煤矿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外排矿井水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值为1.48mg/L,超过《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0.48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柳湾煤矿处罚款120万元;对高阳煤矿处罚款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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