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息未及时披露 北大医药收监管函
”)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对担保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监管函显示,2019年6月3日,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3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1亿元借款担保展期至2021年6月4日。
2021年8月9日,收到南京发出的《南京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公司未就上述担保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2日才对外披露。
此前,北大医药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针对上述事项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对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表示,北大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9.13条的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