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

2022-01-07 19:42:34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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