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我想知道国家对于方面的最新管制政策是怎样的,谢谢!
国家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所涉及的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关系,因为与企业有关其实也就是与银行有关,所以每一个文件差不多都有关系。一般银行会及时把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发给相关部门员工,如国际结算部。
1 国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3-28
2 国家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开办人民币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8-31
4 国家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 2007-08-20
5 国家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国家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31
8 国家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09
9 国家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务部、国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11 国家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04-25
12 国家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国家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国家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02
16 国家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006-12-25
18 国家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国家管理局关于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6-10-20
20 国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9-29
国家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汇发[2010]29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局、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附件: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管理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管理条例》 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必须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
(2)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请问如何填写 国家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进口逐笔报告”
没超过90天的直接拿着报关单和合同去银行付。超过90天的,就在“国家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汇合同登记和延期提款登记,然后外管局根据你公司上一年度的付汇请况进行审批,如果超过额度就要去外管局做书面申请,要提交的资料去外管局取。外管局批了以后,要提前一天 做付汇银行的登记。
去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对方如果不要发票,你就给个个人账户让他汇就是了,个人账户年度限额5万美元,一个不行给两个
如果对方要发票,建议你去咨询外管局,找谁办事当然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