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的效应,效应是什么意思

2021-11-19 15:25:19

  1:股市里的效应是什么

  要说明效应,先说一下上证综指.
上证指数的成份股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按照不同权重(总股本)综合加权进行计算,又称加权指数,总股本越大,对指数影响越大.
利用上证指数的这一特性,只要对一些流通股和其总股本相差很大的个股(虽然是全流通,被锁定的部分比例很大)进行拉抬,就可以有效的对上证指数进行控制,进而控制整个大盘走势.也就是说,控制了大盘股的流通股,就是控制了指数,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比如超级大盘股中国银行,由于其权重很大,对指数的影响被放大,该股流通股每一分钱的波动,都会使上证指数涨跌十几个点.而总股本只有几个亿的股票,即使上涨几毛钱,对指数的影响也超不过一点.正是这一类超大盘股的上涨,也带动指数上扬,这也正是现在指数如此高的原因.这正是效应的正向体现,负面效应是这类大盘股下跌,也造成指数下跌,拖累其他品种股票的上涨.
补充:加权指数是根据各期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予以加权,其权数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发行量等。上证指数就是以股票总量(包括流通股和有锁定期的流通股)为权数设立的指数,因此才会有股票总量大的单只股票对指数影响大的效应,甚至成为机构大户操纵股市的工具.

  2:什么是资本的双重效应

  “双重”(Double-Gearing)也有人称之为双向,是指日本银行拥有大量的保险公司证券(通常以次级贷款和盈余票据形式持有),人寿保险公司也拥有大量的银行次级债券和股票,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持有彼此发行的证券的现象(见图1)。在日本,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大股东,持有每一家城市银行超过10%的股份,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交叉持股,依靠彼此信用筹集资金。截至2000年3月,保险公司提供给银行6.7万亿日元次级债券和7.7万亿日元股票,银行提供给保险公司2.3万亿日元盈余票据和次级债券。2000年,由于Chiyoda 人寿保险公司、Kyoei人寿保险公司和Tokyo人寿保险公司的倒闭,银行与人寿保险公司交叉持有的证券规模有所下降,但是规模依然惊人。截至2001年3月,7家人寿保险公司共同持有银行5.4万亿日元银行股票和5.1万亿日元银行次级债券。作为交换,银行持有7家人寿保险公司1万亿日元盈余债券和1.2万亿日元次级债券。目前“双重”问题在日本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3:金融中的效应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不是一般的效应。我认为最简洁的解释就是,用1单位的资本作抵押,借到N单位的资金。N就是率。举个例子吧,银行就是一个高的企业,它自己的老本是很小的,它借出去的钱都是对老百姓和企业的负债。然后它就是靠这些借来的钱来运营整个银行系统。这个就是说用极小的资本支撑起大规模的运营。这个就是效应,你觉得像不像作用呢对这个答案还满意吗

  4:股市中有效应吗

  在国内官方就没有,不过有的网站有这样的产品,要把钱汇到他们的账户上操作,然后再把钱汇到你的账户上,且手续费挺高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退出不退出有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6: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权转让的方式关键在于寻找到合适的受让人,而另外几种方式则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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