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资金流向法律规定
贴现管理办法有哪些
怎样看日K线图
在股市分析中最常用的一种图就是K线图。它是通过对一段时期内股价变动情况的分析来找出未来股价变动的趋势。
K线图由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组成。
作图方法如下:
在坐标纸上先给出坐标,左边是高度,底下是时间。在当天的位置上开盘价处画一条横线,收盘价处也画一条横线,再将这两条横线用两根竖线连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小方块。如果开盘价比收盘价高,称为收阴,这条K线称为阴线。可以把这个小方块涂成蓝色或黑色。如果开盘价比收盘价低,称为收阳,这条K线称为阳线。可以把这个小方块涂成红色,也可以不涂颜色,留出空白。然后找出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点,将这两个点和小方块的横线的中点连接起来。如果这条连线在小方块的上方就称为上影线,如果这条连线在小方块的下方就称为下影线,也有时两个价格重合,即开盘价或者收盘价同时也就是最高价或者最低价,有一边就没有影线,称之为光头线或光脚线。那个小方块称为实体。
如果我们将每天的K线都画在一张图上,则称之为日K线图,同样也可以画出周K线图和月K线图。在电脑软件的帮助下,在计算机中我们还可以看到5分钟、15分钟、30分钟和60分钟的K线图。
通过对K线图的实体是阴线还是阳线,上、下影线的长短等的分析,常可以用来判断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后市的走向。
一般来说,阳线说明买方的力量强过卖方,经过一天多空双方力量的较量,以多方的胜利而告终。阳线越长,说明多方力量胜过空方越多,后市继续走强的可能性就越大。
相反,若是收成阴线表示卖方力量强过买方力量,阴线越长,说明空方力量胜过多方越多,后市走弱的可能性就越大。
不带上、下影线的K线为光头光脚的K线,这在股市上比较少见。它说明股市从开市到收市一路走高(或走低),后市自然一般将继续沿此方向前进。与此类似的是光头阳线和光脚阴线,至少说明了收市前一方占了绝对优势,第二天继续占优的可能性极大。
如果说不带影线的K线说明一方占了绝对压倒优势,上、下影线的长度则说明了多、空双方斗争激烈的程度,影线越长,斗争越激烈。这时我们须将实体与影线结合起来看。
阳线带上影线,说明多方胜利得来不易,虽然暂时取得胜利,继续上升有困难。
阳线带下影线,说明多方虽然企图上升,但以空方的胜利而告终。自然后市下降的可能性大。
阴线带下影线,说明卖方在减弱,虽然买方末能战胜卖方,但再下跌已可能性不大。
自然我们还需比较影线与实体的长短,上影线、实体、下影线中哪一段越长,则其影响就越大。 小阳线和小阴线的影响就不如大阳线和大阴线的影响来得大。
当K线的实体由于开盘价与收盘价相等或十分接近而变得很窄,而上影线和下影线的长度也差不多时,我们通常称之为十字星,这是多空双方力量暂时取得平衡的结果,因而往往是转势的前兆。但也有时只是上升或下跌过程中一个暂时的停顿。这时我们就必须把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K线放在一起来观察了。
如十字星出现在连日上涨之后就可能是下跌的信号,而如果十字星出现在连日下跌之后就可能是上涨的信号。
如果K线的实体很窄,而影线的一侧很长,构成瘪”字形,也和十字星一样,常常是转势的信号。
在实际分析中我们常常要研判较长一段时间K线图的走势,来找出其可能前进的方向。
周K线图在分析股市上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一天的走势容易受人为操纵所影响,而庄家要操纵周K线要困难得多,所以周K线有比较高的准确度。
如果两根并列的K线在价格上不连续,即一根K线的最高价比另一根K线的最低价还低,这种现象称之为跳空,价格上断开的部分称为缺口。这是股价变动大的表现。在股价上升或下降的过程中出现缺口常会使原来的趋势变得更加强烈。在有重大利空或利好消息时,尤其容易出现大的跳空缺口。通常认为跳空的缺口总要补上,就是说,上升时留下的缺口会由股价回落来补上,下跌时留下的缺口由股价反弹来寂上。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长时间不补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这显示股价在该方向上有强大的动向。
尤其要注意的是岛形反转,即在一个向上(或向下)的大跳空缺口之后不久又出现一个向下(或向上)的大跳空缺口,这是股势强烈反转的信号.
银行对票据贴现后的资金去向有管控吗
有的。贴现之后有个专门的环节就是贴后资金管理,要监控贴现的资金流向是正常、合理的。
税法关于贴现费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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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三、债权转移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线、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四、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五、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确定为妥。
民法总则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三、债权转移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线、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四、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