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最新消息,国家对的最新政策

2021-10-19 20:23:42

  1:世界上目前还有管制的国家或者经济体有哪些

  管制的国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欧洲,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类为实行严格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即对国际收支的所有项目,包括经济项目、资本项目和平衡项目都进行较严格的管制。这类国家和地区通常经济不发达,资金短缺,为了有计划地组织稀缺的资源并合现运用,调节供求,通过管理达到稳定金融的目的,管制措施都比较严格。凡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缅甸、巴西、哥伦比亚、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乍得、塞拉利昂、葡萄牙等国家都属此类。据统计,这类国家大约有90个。
第二类为名义上取消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即对非居民往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收付原则上不进行直接管制,尽管事实上还存在一些间接管制。属于这一类型的主要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瑞士、卢森堡等,还有收支持续顺差的国家,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石油输出国家。属于这类的国家和地区约有20多个。
第三类为实行部分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包括一些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其对外贸易规模较大,有较雄厚的黄金储备,国民生产总值也较高,如法国、澳大利亚、丹麦、挪威等国。还有一些经济金融状况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如圭亚那、牙买加、南非等国。目前,这类国家约有20--30个。
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美、法、德、意等参战国都发生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币对率剧烈波动,大量资本外逃。为集中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该国资本外流,
管制
各参战国在战时都取消了的自由买卖,禁止黄金输出,实行了管制。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很多在战后取消管制的国家又重新实行管制,一些实行金块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也纷纷实行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实行管制,1932年,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实行了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参战国立即实行全面严格的管制。1940年,在1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国家没有正式实行管制,管制范围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战后初期,西欧各国基于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继续实行管制。50年代后期,西欧各国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从1958年开始,各国不同程度地恢复了货币自由兑换,并对国际贸易收支解除管制,但对其他项目的管制仍维持不变。1961年,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表示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避免限制而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但时至90年代,绝大多数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管制,即使名义上完全取消了管制的国家,仍时常对居民的非贸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资本项目收支实行间接的限制。
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国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管理。一国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管理机构对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管理机构对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
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管制指一国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管制指一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管制依照该国法律、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管制的执行者是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管理局。
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
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该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收付、买卖、国际借贷、转移和使用;该国货币汇率的决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配给控制和结汇控制。
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数量性管制2、成本性管制3、混合性管制

  2:中国目前的个人交易有什么管制吗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收付、结售汇及开立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规定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3:中国,是什么政策,为什么都到中央手里了

  如果你和美国人做了一笔生意
你挣到了美元
然后你的美元在国内没法花
你到银行换成RMB
然后你的美元变成银行的美元
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
你说怎么都到中央的手里了

  4:存有新规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针对传言7月1日国家局将出台一系列新规收紧个人购汇,国家局相关人士表示,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不涉及个人管理政策调整,个人真实合规的用汇不受任何影响。局目前没有涉及个人业务的新规将实施。
《管理办法》最新变化
《管理办法》此前就有,但7月1日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变化:
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二是将大额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9月起境外和消费超1000人民币须上报
国家管理局网站6月2日消息,国家管理局发布《国家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如果在境外消费刷卡超过人民币1000元,发卡行要上报。
开展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境外使用的管理政策调整,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尽管7月1日并无实施个人新规,但面对国内不明朗的金融环境,投资风险将很难通过全球资产配置进行分摊,有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人士宜加快步伐。

  5:2020年中国银行可不可以换1500美元

  兑换标准

一、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均可兑换外币,数量如下:
1、境外居留时间半年以下的每人每次3000美元。
2、境外居留时间半年(含)以上的每人每次5000美元
二、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3000美元;
三、自费留学:
1、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以下直接到银行购汇,等值20000美元以上的经管理局审核后,凭局核准件购汇;
2、不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按照境外居留时间半年以下的每人每次3000美元,半年以上的每人每次5000美元。
四、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次最高限额为500美元(含500美元)。
五、出国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额兑换;
1、离职金不足2000美元,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超过2000美元需局审批。
2、无工资收入者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

  6:2020年属鼠的可不可以投资

  2020鼠属的是可以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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