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

2021-10-18 16:24:26

  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履行期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做的

  是否积极得看阶段。比如说,在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到期的时候,债务人通过催款通知书督促第三人履行还款责任,就应当属于积极行使;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了,债务人通过催促第三人还款,但第三人不履行而债务人却依然还只是催促,那就应当属于消极了。这个时候如果债务人还不通过诉讼要求第三人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了。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你问的这句话来自于哪里
到期债权和到期债务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概念。

  4: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
即,只要没有诉讼或仲裁,就可以视为“怠于”行使债权,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而一旦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就相当于“积极”的行使了债权,而不是“怠于”,此时就是“代位权”的抗辩事由,即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什么叫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

  相当于债权转让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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