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收费,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主承销商吗
1:可转债是否需要债券受托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确提了有受托管理人,也有没说的,没做过这玩意。。。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3: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帅哥,这要看什么样的公司想发什么样的债券了,不同的公司及不同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不一样di。
就上市公司而言:
发行公司债券: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净资产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3、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制作申请文件
(1)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核准和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①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③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④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⑤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债券的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发行可转债:
前提: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提供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期限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3、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发行分离债:
前提: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认股权证(价格和期限)
1、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4:什么是受托管理人
分管理人,就是协助托管理人的人,应该可以明白
5:可转债是否需要债券受托管理人
看披露文件,有的明确提了有受托管理人,也有没说的,没做过这玩意。。。
6: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行使法定权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债券持有人个人或集体行使;二是通过债券受托人行使,由债券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行动。倘若债券发行使用信托契约,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法定权力就转让给了受托人,由受托人处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对受托人的选择通常是由债券发行人或发行管理人作出的,但指定受托人是为了让其代表债券持有人并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由于债券受托人是债券持有人的代表,受托人在代表债券持有人方面具有以下权力:[1]
(1)当债券发行人拖欠偿还债券时,只有受托人被授权向发行人提出加速偿还债券的要求,而个别债券持有人不允许对发行人的拖欠提出付款要求或要求加速偿还,除非在有相当比例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受托人向发行人提出要求时,债券持有人也有权在发行人违约拖欠时要求加速偿还。
(2)受托人对要求加速偿还与否有广泛的选择权,有时甚至关于是否有拖欠偿还债券事实的认定也要取决于受托人的选择权,即取决于受托人是否认为有损予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只有当受托人认为违约拖欠已成事实并有损于债券持有人利益时,债券持有人才可以要求受托人对加速偿还债券提出要求。
(3)当发生违约拖欠时,受托人有权要求所有的支付代理人(如财务代理人)向受托人支付有关债券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它们代表受托人持有所有的资金、债券和息票。
(4)受托人单独有权对发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而个别债券持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力。
(5)受托人有权放弃对发行人违约拖欠的法律追究,如果受托人认为发行人的违约拖欠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样一项弃权被认为是受托人独有的,并且对债券持有人是有约束力的。而债券持有人也有权以在债券持有人大会上通过一项非常决议的方式,要求受托人不放弃对发行人的法律追究。然而,这项权力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时间是非常紧迫的。
(6)受托人还被授权作为替代债务人代替发行人承担偿还义务。这项权力的行使无需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也不受债券持有人大会非常决议的限制。这是一项更新债务人义务的权力。
(7)受托人还被授权修改信托契约条款,可以不征求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必须与发行人有协议。
(8)受托人还在解释信托契约方面享有独占的确定任何问题的权利,但是要受到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制约,即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可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契约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