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错出借人名字的借条有效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借款人黄某佳将借条的署名写成黄某家,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江某偿还原告黄某佳借款本金5万元。
2014年2月21日,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佳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向黄某家借款5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江某未还款,黄某佳遂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借款5万元。然而江某却辩称,借条上写的人名是黄某家,而不是黄某佳,所以其未向黄某佳借款,要求驳回黄某佳的诉讼请求。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出借人持有借条原件就可以起诉,除非借款人举证证明借条持有人不是出借人。
借条上出借人名字书写错误和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该案中,虽然江某在借条中将黄某佳的名字书写错误,但黄某佳持有借条原件,且江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未向黄某佳借款,故应推定黄某佳为该案的债权人,判决江某偿还黄某佳借款本金5万元。
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在书写借条时把出借人名字写错的情形,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借款人否认向出借人借款的,借款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写的借条中表明的借款不是向出借人借的,如果其不能举证的,就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