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功夫熊猫”?梦工厂诉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

2022-11-17 23:00:57

  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起诉火锅底料企业四川功夫熊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一审胜诉。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功夫熊猫”系列电影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电影。“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厂公司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

  2012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梦工厂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厂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1月11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

  梦工厂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角色名称的财产性权益”并非中国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其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清楚,不应当给予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与梦工厂公司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画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文字相同,指定使用服务与梦工厂现有的电影衍生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别是化妆品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服务内容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或交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于误导消费者,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损害了梦工厂公司的利益,遂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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