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10-31 18:53:49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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