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贝尔格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上海吴淞海关发布关于贝尔格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2〕0011号
当事人:贝尔格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 LEONHARD MOSER
海关编码: 3223944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
当事人于 2021年1月至12月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4票钢棒,申报商品编号7228500000,关税税率3%,申报价格共计FOB57235.04欧元,报关单编号分别为605、806、770、840。
经查,申报进口的上述钢棒应当归入商品编号:7222200000,进口关税税率6%,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5915.8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