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申券商研报发布规范:持有研究标的股票超1%须披露 且研报
参加外部评选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推动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加强了相关自律管理要求,明确了中披露对研究标的持股情况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
具体来看,中证协表示,为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关于披露公司持股情况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经研究,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具体情况和发布研报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证监会2020年3月修订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此次,中证协在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并对持有股份做了详细解释:“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中证协强调,各券商须认真执行。后续,协会将在修订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相关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该项要求。
此外,中证协还进一步规范了券商调研纪要管理。各券商应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规定,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管理,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