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当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投资者权益如何保障
是这两个平台的所有加密资产都被冻结,所有账户都禁止取出资产。消息传开后,加密货币的“韭菜”们怨声载道、鬼哭狼嚎。
乍听起来,在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时,冻结加密货币投资者的账户、禁止投资者取回加密货币,似乎很没道理。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把交易平台比作银行,把加密货币投资者比作储户,那在银行破产时,不管是按照一般民事法原理,还是凭借存款保险机制,至少在理论层面,储户是能够取回存在银行里的钱的,银行只是代为保管而已。
如果换个例子,可能更为形象:如果你收藏了一幅名画,所有权没有任何争议,你把这幅画放到画廊去拍卖。当画廊破产时,管理人会接管画廊。你的画究竟是归入债务人财产、变现并向所有债权人清偿,还是你可以通过管理人拿回你的画?答案当然是后者,你当然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取回你拥有所有权的任何东西。
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的核心机制之一。取回权制度的目的,就是尊重私有产权,合理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制度既是对冲破产风险的神器,也是权益保障的利器。
正是因为有取回权机制保障,在传统的经纪交易中,比如常见的证券交易、债券交易中,至少在法律层面,不太可能出现破产后冻结投资者账户的情况。在严苛的监管体系下,交易机构把客户资产和自有资产存放在不同账户,是最低限度的监管要求。另外,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保险机制,也能够在意外发生时提供必要保障。
在传统的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情形下银行储户也不用特别担心。对于银行储户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标配。对于银行储户来说,小额全赔、大额按一定比例赔是存款保险机制的核心。万一金融机构破产,保险机制往往能发挥作用,也不用让储户在旷日持久的破产程序中饱受煎熬。在保险机制之外,现代金融机构往往还面临着来自政府机构的严苛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成本和风险都极高。
但在加密货币领域,证券监管、金融监管都不存在,投资者权益保障不能寄望于政府监管和合规经营。加密交易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交易。加密交易不会像证券交易、债券交易等等,受到中央监管机构的严苛监管。甚至更明确地说,相对于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加密交易更像是一种远离监管的黑市交易。这种黑市交易有自身的逻辑,也大体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交易,但因为加密属性和脱离监管,其投机性往往数倍于普通市场,潜在的各种风险亦会被无限放大。
允许投资者自选存储的平台,存储方式还可以有更多选择:一种是“冷”钱包,即离线钱包,在交易时投资者必须要将含有硬件的钱包与互联网连接,或者凭借纸质媒介上打印的信息,才能操作交易;还有一种是“热”钱包,则是通过app的方式在线存储、随时联网。
两种钱包各有利弊,“冷”钱包有可能丢失或者损坏,“热”钱包有可能被黑客攻击,这两种极端情况万一发生,都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加密资产消失在区块链的茫茫链海中。而且,在实践中投资者丢失或者弄坏“冷”钱包导致血本无归的例子并不鲜见。也正是因为有这种风险,要求投资者把加密资产托管给交易平台,理论上更为安全。
但在破产语境下,自选存储的优点更为明显。不管是“冷”钱包还是“热”钱包,只要能够允许客户自选存储,那么在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时,终归还是能够有效区分平台资产和客户资产。除非交易平台耍流氓,侵吞客户资产,否则在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时,按照取回权机制取回属于投资者的加密资产,法理层面没有任何问题。
相比之下,在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时,托管存储方式的缺点就十分明显。当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时,平台资产和客户资产高度混同,区分难度无限增大,客户想要取回投资款难如登天。尤其是如果交易平台把自有资产和投资者的资产一起打包并多重交易,想要简明清晰地区分平台资产和投资者资产,无异于缘木求鱼。
从破产法的立场看,现在的问题比较棘手:如果允许加密货币投资者“取回”其托管的财产,相当于其实现100%的清偿。但如果不允许加密货币投资者“取回”其加密货币,那么加密货币投资者大概率就只能成为普通债权人;而按照常识,除非破产财产在变现时遇上千载难逢的牛市行情,否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势将会极低。
在世界范围内来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是个新事物,几乎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几乎没有任何现成的法律可以提前为不幸事件的发生编制好规则。不确定加密货币的冬天何时会过去,但加密交易平台破产或倒闭的风险随时都在。对于未来的加密货币投资者来说,如果考虑到潜在的破产风险,把加密资产托管给交易平台显然是风险更大的选择。选择能够允许自选存储的交易平台,或者说在选择交易平台时合理配置存储组合,可能是对冲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风险最有效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