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锤了N久的房地产,终于迎来速效救心丸!
2月10日晚间,有消息称,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出台。该消息若属实,房地产行业将迎来实质性利好。
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同时“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而上述消息所称的“办法”,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
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
有利于帮助困难房企缓解资金压力
“办法”中明确:预售资金额度监管为“重点额度监管”,由市县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合同等核定,能确保项目竣工所需的资金额度,当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企提取自由使用。
事实上,在知名房企债务违约事件之后,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预售资金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比如出现了资金零拨付的情况。
上述“办法”出台后,将大大加强预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有助于房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稳健经营。
目前看来,保持房企资金的适度流动性都是引领行业走出低谷的重要措施。在“保交付”方面,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促进风险平稳化解。
此次新出台的资金监管办法保证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前提下,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将成为行业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信心提振的催化剂。
对于此前部分地方在预售资金管理执行过程中过于严格的做法,亦将有一定的纠偏效果。
明确预售资金账户基本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标准。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交纳范围、取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各地在此基础上因城施策制定细则,有利于引导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此前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曾对预售资金监管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各地区自主出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导致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差别较大。
预售资金可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金额一般与工程款金额相当,用于保障项目交付,根据工程进度支取。由于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方预售资金监管存在政策不明确、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过高、提取节奏不合理等问题。
管理办法将改变原有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不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将督促检查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管理办法在继续强调加强预售资金账户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管理办法强调,购房人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和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用途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款、施工款等相关支出。
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各方信息共享,商业银行按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加强账户监测,定期和地方住建部门进行对账等。
在资金的提取节奏上,当前部分城市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奏较慢,部分城市主体结构封顶前可提取的最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50%以下,主体结构封顶前重点监管资金较难取用。允许房企在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可自由提取使用超出额度的资金,将有助于提升房企资金的流动性,推动其稳健发展。
预售资金使用的合理化、规范化或仍是后续政策的主导思路。后续因企施策、因城施策的政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