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得超过几个月 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十九条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列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动限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书仅订立实习期的,试用期不创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公司单位违反规定承诺实习期的状况,除开不可以超出法定时限外,劳动法第十九条还要求了其他三种情况,“同一公司单位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三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假如公司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员工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的,公司单位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公司单位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付款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