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法是国家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不是单独的法律
都差不躲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证券基金的法律法规有多少种?有什么法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哪五个步骤
证券投资包括:确定证券投资政策、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组建证券投资组合、对证券投资组合进行修正、评估证券投资组合的业绩。
(1)确定证券投资政策:确定收益目标、投资规模、投资对象
(2)进行证券投资分析: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行业情况、个股详情
(3)组建证券投资组合:选择多种证券作为投资对象,以达到在保证预定收益的前提下使投资风险最小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避免投资过程的随意性
(4)对证券投资组合进行修正:对投资进行计划、分析、调整和控制,从而将投资资金分配给若干不同的证券资产,如股票、债券及证券衍生产品,形成合理的资产组合,以期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5)评估证券投资组合的业绩:通过业绩评估指数:夏普指数、阿尔法系数去评估业绩表现情况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方法有哪些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方法有许多:主要包括趋势型指标、超买超卖型指标、人气型指标、大势型指标等内容。
一、趋势型指标
1、MA(移动平均线)
移动平均的分类:
根据对数据处理方法的不同:
1、 算术移动平均线、 加权移动平均线、指数平滑移动平均线(EMA) 实际应用中常使用
根据计算期的长短:
1、短期移动平均线日线)――快速MA
2、中期移动平均线日线、长期移动平均线周)――慢速MA
基本思想:消除股价随机波动的影响,寻求股价波动的趋势。
特点:①追踪趋势。②滞后性。③稳定性。④助涨助跌性。⑤支撑线和压力线的特性。
MA的应用法则:葛兰威尔法则(“移动平均线八大买卖法则”)――以证券价格(或指数)与移动平均线之间的偏离关系作为研判的依据。(4条买进法则,4条卖出法则)
葛兰威尔法则的不足:没有明确指出投资者在股价距平均线多远时才可以买进卖出,这可用乖离率指标弥补。
MA的组合应用:
①“黄金交叉”与“死亡交叉”(向上突破压力线或向下突破支撑线):当现在价位站稳在长期与短期MA之上,短期MA又向上突破长期MA时,为买进信号;若现在行情价位于长期与短期MA之下,短期MA又向下突破长期MA时,则为卖出信号。
②长、中、短期移动平均线、MACD(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由正负差(DIF)和异同平均数(DEA)组成,DIF是核心,DEA是辅助。DIF:快速平滑移动平均线与慢速平滑移动平均线的差。
应用法则(从2个方面考虑):
(1)DIF和DEA的取值和相对取值
①DIF和DEA均为正值时,属多头市场。DIF向上突破DEA是买入信号;DIF向下跌破DEA只能认为是回落,作获利了结。
②DIF和DEA均为负值时,属空头市场。DIF向下突破DEA是卖出信号;DIF向上穿破DEA只能认为是反弹,作暂时补空。
③当DIF向下跌破0轴线日EMA发生死亡交叉;当DIF上穿0轴线时,为买入信号,即发生黄金交叉。
(2)指标背离原则
①当股价走势出现2个或3个近期低点时,而DIF(DEA)并不配合出现新低点,可买;
②当股价走势出现2个或3个近期高点时,而DIF(DEA)并不配合出现新高点,可卖。
优点:消除MA频繁出现买入与卖出信号,避免一部分假信号的出现。
二、超买超卖型指标
1、WMS(威廉指标)
涵义:当天收盘价在过去一段时日全部价格范围内所处的相对位置。取值范围:0~100
应用法则(从2个方面考虑):
(1)WMS的数值
① WMS高于80时,处于超卖状态,行情即将见底,应当考虑买进;
② WMS低于20时,处于超买状态,行情即将见顶,应当考虑卖出。
盘整过程中,WMS准确性较高;上升或下降趋势中,却不能只以WMS超买超卖信号作为行情判断的依据。
(2)WMS曲线的形状
背离原则――①WMS进入低数值区位后(此时为超买),一般要回头。如果这时股价还继续上升,就会产生背离,是卖出信号。②WMS进入高数值区位后(此时为超卖),一般要反弹。如果这时股价还继续下降,就会产生背离,是买进的信号。
撞顶和撞底次数原则――WMS连续几次撞顶(底),局部形成双重或多重顶(底),则是卖出(买进)信号。
2、KDJ(随机指标)
KD在WMS基础上发展起来,具有WMS的一些特性。反映股市价格变化时,WMS最快,K其次,D最慢。K指标反应敏捷,但容易出错;D指标反应稍慢,但稳重可靠。
J是D加上一个修正值。
应用法则(KDJ指标是三条曲线个方面考虑):
(1)KD取值的绝对数字:KD取值范围为0~100,80以上为超买区,20以下为超卖区,其余为徘徊区。
(2)KD曲线的形态:KD指标在较高或较低位置形成头肩形和多重顶(底)时,是采取行动的信号,位置越高或越低,结论越可靠。
(3)KD指标的交叉:K线与D线的关系有死亡交叉和黄金交叉,应用时的附带条件:
第一个条件:金叉位置应该比较低,在超卖区位置,越低越好。
第二个条件:与D线相交的次数。交叉次数以2次为最少,越多越好。
第三个条件:“右侧相交”原则――K线是在D线已经抬头向上时才同D线相交,比D线还在下降时与之相交要可靠得多。
(4)KD指标的背离:KD处在高位或低位,如出现与股价走向背离,是采取行动信号。
(5)J指标的取值大小:J指标常领先于KD值显示曲线的底部和头部。J指标的取值超过100和低于0,都属于价格的非正常区域,大于100为超买,小于0为超卖。
理论转向讯号:当K线和D线上升或下跌的速度减弱,出现屈曲,通常表示短期内会转势;K线在上升或下跌一段时期后,突然急速穿越D线,显示市势短期内会转向;K线之间,短期内应回落至零附近,然后市势才开始反弹;如果K线,情况则刚好相反。
3、RSI(相对强弱指标)
RSI通常采用某一时期内收盘指数的结果作为计算对象,来反映这一时期内多空力量的强弱对比。
应用法则(从4个方面考虑):
(1)RSI取值大小
(2)两条或多条RSI曲线的联合使用:
短期RSI>长期RSI,属多头市场;短期RSI<长期RSI,属空头市场。
(3)RSI的曲线)RSI与股价的背离:顶背离(RSI处于高位,并形成一峰比一峰低的两个峰,此时,股价却对应一峰比一峰高)是比较强烈的卖出信号。底背离(RSI在低位形成两个底部抬高的谷底,而股价还在下降)是可以买入的信号。
4、BIAS(乖离率指标)
测算股价与移动平均线偏离程度的指标。基本原理:如果股价偏离移动平均线太远,不管是在移动平均线上方或下方,都有向平均线回归的要求。
应用法则(从3个方面考虑):
(1)BIAS的取值大小和正负:正的乖离率愈大,表示短期多头的获利愈大,获利回吐的可能性愈高;负的乖离率愈大,则空头回补的可能性也愈高。实际应用中,可预设一分界线(参考因素:BIAS参数、所选择股票的性质、分析时所处的时期)
(经验)遇到由于突发利多或利空消息而暴涨暴跌时,可参考的数据分界线:
综合指数:BIAS(10)>30%为抛出时机,BIAS(10)<-10%为买入时机;
对于个股:BIAS(10)>35%为抛出时机,BIAS(10)<-15%为买入时机。
(2)BIAS的曲线形状:适用形态学和切线理论,主要是顶背离和底背离原理。
(3)两条BIAS线结合:短期BIAS在高位下穿长期BIAS时是卖出信号;短期BIAS在低位上穿长期BIAS时是买入信号。
三、人气型指标
1、PSY(心理线指标)
应用法则:
① PSY取值在25~75,说明多空双方基本处于平衡状态。如果PSY取值超出这个平衡状态,则是超卖或超买。
② PSY取值过高或过低,都是行动的信号。一般说来,如果PSY<10或PSY>90两种极端情况出现,是强烈的买入和卖出信号。
③ PSY取值第一次进入采取行动区域时,往往容易出错。一般要求PSY进入高位或低位两次以上才能采取行动。
④ PSY曲线如果在低位或高位出现大W底或M头,也是买入或卖出的行动信号。
⑤ PSY线一般可同股价曲线配合使用,这时,背离原则也同样适用。
心理线显示的买卖信号为事后现象,运用有局限性。
2、OBV(能量潮指标)
理论基础:市场价格的有效变动必须有成交量配合,量是价的先行指标。
应用法则:
① OBV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股价曲线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
② OBV曲线变化对当前股价变化趋势的确认:
股价上升(下降),而OBV也相应上升(下降),则可确认当前上升(下降)趋势
股价上升(下降),但OBV并未相应上升(下降),出现背离现象,则对目前上升(下降)趋势的认定程度要大打折扣。
③ 形态学和切线理论同样适用于OBV曲线。
④ 股价进入盘整区后,OBV曲线会率先显露出脱离盘整的信号,向上或向下突破,且成功率较大。
OBV线是预测股市短期波动的重要指标,利用OBV可验证当前股价走势的可靠性,并可以得到趋势可能反转的信号。
四、大势型指标
1、ADL(腾落指数)
ADL以股票每天上涨或下跌的家数作为观察对象,通过简单算术加减来比较每日上涨股票和下跌股票家数的累积情况,形成升跌曲线,并与综合指数相互对比,对大势的未来进行预测。
应用法则:
① ADL的应用重在相对走势,而不看重取值大小。与OBV相似。
② ADL不能单独使用,要同股价曲线联合使用才能显示出作用。
ADL与股价同步上升(下降),创新高(低),则可验证大势的上升(下降)趋势,短期内反转可能性不大。
ADL连续上涨(下跌)了很长时间(一般是3天),而指数却向相反方向下跌(上升)了很长时间,这是买进(卖出)信号,至少有反弹存在。
在指数进入高位(低位)时,ADL并没有同步行动,而是开始走平或下降(上升),这是趋势进入尾声的信号。
ADL保持上升(下降)趋势,指数却在中途发生转折,但很快又恢复原有趋势,并创新高(低),这是买进(卖出)信号,是后市多方(空方)力量强盛的标志。
③ 形态学和切线理论也适用。
④ 经验证明,ADL对多头市场的应用比对空头市场的应用效果好。
2、ADR(涨跌比指标)
ADR是根据股票的上涨家数和下跌家数的比值,推断证券市场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进而判断出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应用法则:
(1)ADR的取值:
ADR在0.5~1.5之间是常态情况,多空双方处于均衡状态。极端特殊情况下,如出现突发利多、利空消息引起股市暴涨暴跌时,ADR常态的上限可修正为1.9,下限修正为0.4。超过ADR常态状况的上下限,就是采取行动的信号。
(2)ADR可与综合指数配合使用,应用法则与ADL相同,也有一致与背离两种情况。
(3)ADR曲线的形态:
ADR从低向高超过0.5,并在0.5上下来回移动几次,是空头进入末期的信号。ADR从高向低下降到0.75之下,是短期反弹的信号。
ADR先下降到常态状况的下限,但不久就上升并接近常态状况的上限,则说明多头已具有足够的力量将综合指数拉上一个台阶。
(4)大势短期回档或反弹方面,ADR有先行示警作用。若股价指数与ADR成背离现象,则大势即将反转。
3、OBOS(超买超卖指标)
运用上涨和下跌的股票家数的差距对大势进行分析。
应用法则:
(1)OBOS取值在0附近变化时,市场处于盘整时期;OBOS为正数时,市场处于上涨行情;OBOS为负数时,市场处于下跌行情。
OBOS达到一定正数值时,大势处于超买阶段,可择机卖出;OBOS达到一定负数时,大势超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