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是劳动侵权

2021-11-28 11:19:43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据《工人日报》报道,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以“打包”的形式随劳动合同一起交由劳动者签署,承诺书中除了声明“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外,甚至还包含“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所以,一些劳动者以声明、承诺书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实际上大多是“被自愿”。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往往是“人在屋檐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是受了一些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影响,甚至是受其胁迫或误导。

  这种法定性、必然性、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哪怕这种劳动关系只有一天,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无论是劳动者想放弃,还是用人单位想放弃,都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等目的,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或引导一些劳动者在相关“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声明上签字。但是,这种侵权操作属于自欺欺人的“小聪明”,很可能会落得一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监察部门也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一些劳动者和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检查摸排劳动侵权线索,用行政手段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履行社保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则应依法支持一些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守住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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