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种皮由珠被发育而成,遗传物质与母本完全一样。
胚和胚乳由胚珠发育而来,其遗传物质一半来自父本(花粉),一半来自母本(卵细胞或极核),虽然是同一植株上的种子,但它们接受的花粉不同导致它们的遗传物质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什么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新股上市规则
A股是T+1交易机制,新股也一样,新股如果连续跌停那就卖不出去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区别
你好,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2.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收入: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股本总额: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资产: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4)其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在A股主板市场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哪来有查深交所 所有的停牌规则
在深圳交易所网站: 在规则/指南里面,找《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12.3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非交易时间,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11.3.1条、11.3.2条、11.3.5条、11.3.7条或11.4.1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12.5 上市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交易行为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12.1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与复牌:(一) 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二) 要约收购期满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停牌和复牌。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0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停牌和复牌。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1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四)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