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离度,股权分离是什么意思
1:股权结构有哪几种类型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股权集中度,从这方面可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是指股权构成,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进行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
2:请问什么是“股权分离”
股权交易与融资分离
3:分红权和股权能不能分开
可以不按照股权比例分红,但是要经过全体股东认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2018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之前,仍然按照股权的比例来分红,全体股东有了新的约定之后,按新的约定分红。
4:股权集中度的中外比较
1、中日高度集中的股权模式分析
我国和日本都呈现出股权集中度高,社会公众股比重偏小的特征。从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收益权)主要集中于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只能分享一点微不足道的剩余索取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做都是在这样一种极不对称的权利结构的支配下进行的。以”圈钱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上市公司,往往很难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产生冲突时,若没有足够的外部控制威胁,大股东就可通过自己的控股地位以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运作看,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高股权集中度也导致了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操纵上市公司利润、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尽管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已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仍很严重。
2、中美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
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形成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美国分散式股权模式下,由于股东所持股份相对分散难以发挥股权的作用,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会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的股权集中度高本不应有此问题,但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主要为国有股,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大致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一一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对资产进行管理,要通过所有者的代表一一国务院,国务院又将资产的管理权逐层下放到具体的所有者代表一一各个部、省、市、县等具体机构,所以对国有股的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管理,而是一层层的委托,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导致对整个国有资产的监督失控,实际结果也证明,我们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格局使得最终所有者根本不可能有约束力。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使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主体缺位,从而产生了在分散式股权模式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美国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透明度较高的证券市场,可通过外部环境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例如:美国的外部接管市场就能对公司管理层产生很大的外部压力促进其为股东利益尽心工作。我国由于证券市场透明度较低和外部环境及法制环境不成熟,依靠外部环境难以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应相对集中并应有控股股东的存在,这样能使大股东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加大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
5:企业股份制改组和股权分制改革的区别
一、 股份制改组的程序: 一) 首先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其次,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 评估基础的会计处理 1) 原按国家统一清理挂账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是部分冲销资本。 2) 清理出的积压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 3) 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账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组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组的和合并改组方式的,由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分期摊销,实行分立方式改组的,根据改组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股份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消。 4) 企业对占有的国有土地,经评后确认后,其会计处理为:(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计入股份制企业总资产的,作为国家股处理。(2)采取一次或分次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证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按批准的使用期限摊消。(3)经批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的价值直接租赁给股份制企业。 5) 改组企业给批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股份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止。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原企业实况利润(或亏损)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应分别情况处理。(1)属于增加的,原则上上交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也可以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2)属于减少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股份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份得的股利补足。 三)改组的股份制的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按规定折股后与企业实收资本如果有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6:公司股权与决策权可以分开吗
请问此限制条款有效吗当然有效。
还是在公司决策时控股股东一家说了算公司成立的协议里有明确申明:“公司的股权与决策权分开,重大决策必须三人共同投票,两人或以上同意方可执行”,应将此规定列入公司章程;按公司章程办事。这样占51%的股东就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