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
据“网信中国”今日消息,为规范 MCN 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草案稿提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附草案稿全文如下: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有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
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机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以议题设置、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
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对立,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
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误导公众;
以附加标签、发布无关内容等方式,恶意蹭炒社会热点事件;
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消费灾难事故,违规展示犯罪行为细节;
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
编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背景、情节、人设,进行恶意营销;
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网络水军行为;
组织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
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机构合规情况的依据。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号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账号所属机构。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数据、技术支持。
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履责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可视情暂停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