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建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依据充电

2024-08-15 15:28:47

  厦门工信官方 13 日发文称,

  按

  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 0.15 元 / 千瓦时。

  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岛内不超过 40 元、岛外不超过 70 元。

  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申请单位在申报补助时,当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设 40 个直流标准桩。

  在 2024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

  在 2025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在 2026 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从首个补助月份首日起连续计算,补助截止时间不超过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补助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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