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AI 换脸”软件侵权案宣判

2024-06-21 01:37:11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6 月 20 日,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原告的出镜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 App 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借此牟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上传和使用了具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这一行为系被告非法获取原告人脸信息并篡改,将原告的人脸通过 AI 技术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再将技术处理后的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 App 的用户使用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辩称,在被告平台发布的均有合法经庭审查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模板的法院认为,

  第一,原告涉案出镜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原告涉案出镜动态呈现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基于数字技术,这些个人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法院判决,法官孙铭溪表示,此次宣判的两案是涉及“AI 换脸”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将原告“换脸”后再上传至应用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构成对哪种权利的侵害,这些是新技术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中,被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该行为包括了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以及利用该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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