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为网络视听内容播放量制定标准:有效播放应当超过3秒
不少小伙伴可能会刷到“XX 剧单日播放量破亿”等新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18 日发布关于对这次发布的
“用户有效性判定要求”方面,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用户,不应纳入各项指标的统计。
在 1 分钟内产生多于 60 条收视行为的用户;在 1 日内产生多于 10000 条收视行为的用户;采用刷量软件等非常规操作手段播放的用户。“有效触达要求”规定,对于时长不小于 2s 的内容触达,记为有效内容触达;对于时长不小于 1s 的广告触达,记为有效广告触达。
对于内容收视行为中的播放行为,应进行有效播放行为的判定,以下条件均满足的应视为有效播放行为:
播放速率小于 3 倍速的播放行为;收视时长大于 3s 的播放行为。此外,广告收视时长不计入播放行为时长,如内容前置广告等。
播放次数统计要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