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入市参与银行间外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了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有关安排,具体如下。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直接入市或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
申请机构完成会员协议签署、网络连接和交易员资格培训等准备工作,外汇交易中心向申请机构发送正式入市通知,并通过中国货币网等途径对外公告。
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承诺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根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开展外汇交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等。
上述申请材料及填写完整的表格需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已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外投资者无需重新申请入市,仅需补充提交申请材料承诺函。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遵照《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的规定执行。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1. 相关衍生品协议签署后和业务开展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境内金融机构名单。
3. 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调整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交易中心调整备案。
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报送义务;参与金融机构对客户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由其选定并开展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履行报送义务。
包括成交日期、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名称和国别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方向、金额、汇率、用途或
报送主体应每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交易日次日北京时间12:0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