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上证发〔2019〕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更好满足科创企业发行上市的需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设置了差异化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市场各方对此较为关注。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就科创企业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相关事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关于更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我们可以去明德了解一下,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明德天盛”)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北京,专注于通过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收购兼并等方式帮助处于不同成长周期的优秀企业实现长足发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规范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与受理,维护审核工作秩序,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