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面临退市(可能退市的股票)

2022-12-11 03:45:30

  A股2021年退市高危股票名单出炉,名单上都有哪些公司?

  名单上有ST安信、ST环球、ST勤上、ST厦工、ST商城、ST时万、ST新光、ST长动。

  首先,俺先来废话一下。

  我先说一下,为什么有退市高危股票名单。

  高危退市股票名单基本都是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为负数,且营业收入连续亏损的都会被盖上“ST”的帽子,所以说“ST”也是退市风险警示。

  像我上面所写的“ST”公司名单当中,他们现在就已经触发了退市风险警示,而像如果下一个年度公司的业绩没有得到改善,那么将会被强制退市。

  像如果出现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数,最新一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情况下,也会触发退市风险警示,也就是会在股票的前面加一个“ST”的标志。

  好了,俺的废话完毕,给你比个小心心。(比心)

  对于标题中的问题,俺有以下回答。

  一、ST安信。

  你问的问题名单上都有哪些公司?我已经在开头给你写下来了,现在我们来写一下退市高危股票名单中的前三名。

  ST安信是退市股票风险当中的第一名。

  据资料显示,ST安信已经三个季度了,净利润呈现为负数,并且也三季度连续亏损,按照三季度到2020年来算的线亿元。

  以上是ST安信退市的原因,以下是ST安信部分资料。

  ST安信公司是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他是在1987年被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多部门共同投资成立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说ST安信是正儿八经的国有企业。

  二、ST环球。

  ST环球公司是退市股票风险当中的第二名。

  据资料显示,ST环球也是三个季度净利润呈现为负数,并且也是三季度连续亏损,按照三季度到2020年来算,ST环球分别亏损18.28亿元、2.99亿元、0.93亿元。

  以上就是ST环球退市的原因,以下是ST环球的部分信息。

  ST环球公司是宁夏大原炼油厂公司独家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在1998年成立的国有企业公司,它的全名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三、ST勤上。

  ST勤上是退市股票风险当中的第三名。

  据资料显示,ST勤上也是三个季度连续亏损,分别亏损为12.49亿元、2.99亿元、0.20亿元。

  以上是ST勤上退市的原因,下是ST勤上的部分信息。

  ST勤上是一个生产和销售LED照明产品的一个公司,简单来点说就是卖灯泡的。

  华电能源股票能退市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退市的有关规定,华电能源股票可能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近日,华电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预计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为-21亿元。此前,华电能源预告2021年全年亏损30亿元左右。

  华电能源现有总资产约230亿元,全资、控股拥有九家发电供热企业、两家煤炭企业、四家专业公司,火电总装机容量615万千瓦。在华电集团的整体业务布局中,华电能源被边缘化,一步步沦为了“弃子”。

  根据此前财报,华电能源2021年前三季度亏14.68亿元,然而预告的2021年全年亏30亿。这表明,公司四季度亏损金额相当于前三个季度总和。2020年全年,华电能源亏损11.07亿元,2021年亏损在加深。

  对此,华电能源解释称,一是煤价持续大幅上涨,供应紧张,燃料成本同比增支约11亿元;二是公司主要参股单位金山股份利润下降,影响公司投资收益同比下降约4亿元;三是发电量同比下降减利约3亿元。

  2021年,国内煤炭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持续暴涨屡创历史新高,极大损伤了火电企业效益。2021年2月底5500大卡动力煤港口价格约570元/吨,10月中旬涨至历史最高点2600元/吨,较年初上涨近3.6倍,价位远高于国内多数电厂的盈亏平衡线。

  这一轮煤价上涨,使得五大发电集团在2021年亏损近300亿元,华电能源自然不能幸免。

  华夏能源网注意到,实际上,华电能源的亏损历史还要更加久远。最近几年,华电能源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游离于退市边缘。

  2017-2018年,华电能源净利润分别亏损11.04亿元、7.62亿元,连续两年出现大额亏损,合计亏损18.66亿元。2019年,华电能源实现净利润0.76亿元,勉强扭亏为盈。2020年,华电能源又亏损11.07亿元。加上2021年亏损的30亿元,华电能源五年来合计亏损近60亿元。

  面对巨亏,华电能源不得不采取“断腕”之举,拟对旗下全资电厂——富拉尔基热电厂(下称富热电厂)7-9号机组关停并实施拆除。查看原文

  st安泰2021年摘帽可能吗

  st安泰2021年可能摘帽。

  2021年最有可能满足退市新规摘帽条件的ST股票(仅供参考)

  1、ST乐凯(300446.sz)

  2、ST融捷(SZ 002192 )

  3、ST沪科(SH 600608 )

  4、*ST荣华(SH 600311 )

  5、*ST江泉(SH 600212 )

  6、ST南化(SH 600301 )

  7、*ST麦趣(SZ 002719 )

  8、*ST永泰(SH 600157 )

  9、ST安泰(SH 600408 )

  10、ST舍得(SH 600702 )

  11、ST抚钢(SH 600399 )

  12、ST云维(SH 600725 )

  13、*ST河化(SZ 000953 )

  14、*ST胜利(SZ 002426 )

  15、*ST六化(SH 600470 )

  16、ST山水(SH 600234 )

  17、*ST大港(SZ 002077 )

  18、*ST大晟(SH 600892 )

  19、*ST盐湖(SZ 000792 )

  20、*ST秦机(SZ 000837 )

  21、ST国重装(SH 601399 )

  22、ST毅昌(SZ 002420 )

  23、*ST鼎龙(SZ 002502 )

  24、ST电能(SH 600877 )

  25、*ST界龙(SH 600836 )

  26、ST远程(SZ 002692 )

  27、ST创兴(SH 600193 )

  28、*ST交昂(SH: 600530 )

  29、ST加加(SZ 002650 )

  摘帽 (股市用语)

  摘帽,是指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已消除,公司运转正常,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仍为正值,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撤销特别处理的股票代码前不再有ST标记,俗称“摘帽”。

  2021年退市股票名单一览表

  2021年退市股票名单有退市刚泰、退市金钰、*ST航通、*ST成城、*ST宜生等。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两市已有退市刚泰、退市金钰、*ST航通、*ST成城、*ST宜生、天夏退、退市工新、长城退、退市秋林、康得退、*ST信威、欧浦退、退市鹏起、退市富控、北讯退、斯太退、天翔退17家公司完成退市。退市时,上述公司股价区间为每股0.16元至3.01元,每股净资产区间为-7.48元至0.84元。

  从退市原因来看,其中天夏退、*ST成城、退市刚泰、长城退、*ST宜生、 退市金钰6家公司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康得退、退市鹏起、*ST航通、 退市秋林、*ST信威、退市工新、退市富控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剩下的公司因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或其它不符合挂牌的情形而退市。其中,今年5月14日,因天翔环境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触及了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该公司于今年6月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天翔环境《重整计划》,转增的股份将用于引进战略投资人和偿还部分债务。

  拓展资料:

  1.如果股票有退市风险最好不要介入。如果确实不幸中招,那么你持有的退市票解决办法:

  1)如果一只股票真被退市,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后5个交易日届满(创业板15个交易日届满),就进入退市整理期,为期30个交易日。在这30个交易当中,仍然可以交易,涨跌幅为10%,这期间股票名称后面会加个“退”字。当处于这段时期时,投资者还是可以赶紧出手。

  2)如果在最后30个交易日里,投资者仍然没有卖出退市的股票,则在股票摘牌后45个交易日内,就会进入股转系统(老三板)挂牌交易,代码以400开头。

  3)退市进入老三板市场后,经过整理后达到相关要求,重新回到A股市场。

  4)企业经营越来越差,直到最后破产,投资者只有等清算,相当于投资失败,股票全部打水漂。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还是比较大的,因为退市的股票本身就是存在很大问题,如果继续恶化的话,破产也不是没有可能。

  华西能源会退市吗?

  华西能源2021年不会退市。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集团”),是一家国有企业,1983年创立于四川省自贡市,是2011年11月11日在深交所主版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代码002630。

  华西能源自创立以来,30余年专注于新能源、环保产业、清洁电站的设计制造、石墨烯研发及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及投资运营业务,服务顾客遍及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条、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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