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财险灾害事故分为三个等级,明确统筹应对主体
畅通,跟进处置灾害事故。
落实报告制度。按有关工作要求,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及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银保监会可视灾害事故损失情况及社会影响力上报处置工作情况。
立即启动响应。相应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统筹辖内监管机构、财险公司、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主动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开展工作。
积极应对处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要求。督促财险公司成立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统筹调配理赔资源,体现保险服务的快捷性、有效性、人文性。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迅速开展摸排。指导财险公司快速高效开展承保情况摸排,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达灾区事故现场,有序开展查勘定损。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优化理赔服务。督促财险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减免理赔材料、简化理赔流程,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远程查勘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理赔质效。指导财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赔付做好资金准备,结合实际采取预付赔款等措施,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落实报告制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向上级监管机构报送处置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新情况、新进展。同时,加强处置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服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力处置举措积极应对,及时报送损失情况和工作动态。
财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和队伍建设,确保应对高效有力。财险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支援。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推动灾害事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财险公司应当强化灾害事故事前分析预判,加大灾害事故风险规律研究,统筹做好应对处置资源储备。
第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强化风险提示,及时向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发布防灾提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重点标的开展灾前风险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应当适时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应对演练,加强对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协作,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宣传保险理赔进展情况及功能作用,展现保险业良好形象。财险公司应当根据银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要求,稳妥审慎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明确宣传信息披露责任人,把握宣传尺度,不得对灾害事故处置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应当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时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损失排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财险公司、保险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应当建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联络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紧急状态下不空岗。相关岗位人员如有调整,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遭遇极端灾害事故导致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停止营业,财险公司应当使用电子化、线上化等方式开展保险服务,确保服务不中断,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分支机构尽快恢复营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